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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需领许可证是因噎废食
作者:彭行洋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6-8-17 9:31:53
继SP惨遭“清理门户”之后,国内众多的视频网站也将遭遇颇为严厉的“监管风暴”。而这一次,风暴的源头来自国家广电总局。目前广电总局正在制订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该条例有望在八、九月份正式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以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的管理体系。
所谓视频,指的是连续的图像变化超过每秒24帧的连续画面,不仅包括视频短片,flash动画、甚至还包括家庭自拍DV短片、摄像头和手机拍摄的短片等等。显然,恶搞类型的短片在视频之中只占极少的一部分。而目前摄像头、手机和DV的普及,让拍摄短片有了广大的群众基础,而可播放视频的MP3和MP4的流行,则更加大了网民对视频的需求。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简称“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
根据这一条款,广电总局陆续颁发了数十张针对互联网视频的《许可证》,其中大多为广电体系下的单位获得,互联网企业得到的数量并不多。同时,广电总局针对IPTV、手机电视等类别的牌照更是尽落广电企业手中,而信产部以及国内众多互联网企业几乎空手而返。广电总局的这一做法,也直接引发了广电与电信之争,形成门户之见。
“39号令”明文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
这也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事实上,这类监管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不是吗?
不久前,胡戈在互联网上发布的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引起广电总局的高度重视。据有关人士透露,根据“39号令”的第17条规定,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知情人士认为,“即将颁布的新条例,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这类网络短片的监管。”
而据广电总局社管司副司长罗建辉之前表示,为了加强对互联网违规视频的监管和打击,广电总局已经建立比较先进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还在按规划建立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分中心,并和各个省市的技术监管系统联合,以形成及时有效监管的体系。然而这个体系仅限于此还是不够的,毕竟互联网的世界太过宽泛了!
其实看待网络视频的恶搞行为,我们应该怀着一种较为宽容的心态。可能中国人的思想禁锢的太久了,近年来受到了互联网热潮的冲击,吮吸了几口自由民主的新鲜空气。如今,又要受到教条主义的处理,可能有碍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事实上,相对于西方人的冷幽默或黑色幽默来说,中国人本来就很缺乏幽默细胞。
所谓的“冷幽默”,正是那种淡淡的、在不经意间自然流露的幽默,是让人发愣、不解、深思、顿悟、大笑的幽默,是让人回味无穷的幽默。之所以称之为“冷幽默”,是因为不仅要幽默,还要冷。而“黑色幽默”,作为一种美学形式,属于喜剧范畴。但又是一种带有悲剧色彩的变态的喜剧。
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恶搞就无动于衷。我们既要宽容那些不太出格的恶搞创意,也要适当限制恶搞红色经典、民族英雄等恶意行为。对于这类恶搞的惩罚办法,可以鼓励网民进行举报。但不能因为恶搞不好,就采访所谓“许可证”的办法封杀这一现象,将会导致阻碍网络视频短片的健康发展。
据悉,“新条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那些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而对于国内数以万计的中小视频网站而言,这显然是个不妙的消息。
在获得了大网站的支持后,广电总局还将针对整个行业的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通过这种方式,广电总局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计世资讯某分析师说:“尽管准入门槛已经适当放开,但中小网站享受不到任何好处。门槛的建立,意味着竞争优势在向大型网站倾斜。”
坦白地说,政府对视频网站的监管是“因噎废食”的行为。该限制的不限制,比如流氓软件之流的恶作剧,难道就没有侵权行为存在吗?而如网络视频这类创意性较强又很随机灵活的东东,也要领什么许可证。这无疑是在打击网民创作的积极性,扼杀网民的创意精神。在我看来这实在不是什么好办法,还望有关方面出台新管理条例时慎重考虑。
责任编辑:穿鞋子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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