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告天威二审在即 版权问题亟待厘清
佚名| 常话短说| 2015-07-27

  【流媒体网】摘要:2013年2月,乐视发现天威视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


 

 

  【导语】乐视告天威二年前的诉讼要二次开庭,这一次的结果应该影响挺大,地方广电主管机构咨询了运营商有关直播频道时移回看版权问题的意见。

  一、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审争辩焦点

  2013年2月,乐视发现天威视讯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乐视网认为该行为构成了对其独占性享有的作品《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就此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天威视讯通过专有网站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天威视讯赔偿乐视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人民币。这是法院首次认定通过网络以“回看”或“回放”形式观看电视节目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乐视公司已于2012年3月从版权拥有者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那里获得了《甄嬛传》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6年。乐视的“回看”功能就是建立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之上的,“回看”这种运营模式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调整,因此乐视认为天威视讯提供的“回看”服务已经构成了对乐视所有的《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天威视讯对此在辩词中称:“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回看’功能属于新型的电视服务,应属于广播权。如果认定‘回看’构成侵权,将影响新型技术的发展,而且运营商也不可能对每个节目都一一获得授权。”

  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与电视台同步的七日回看栏目,属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甄嬛传》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而被告未获得该片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乐视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为什么天威视讯要坚持认为其行为属于广播权范畴?,如果“回看”关涉广播权,假设乐视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乐视便没有权利对天威视讯进行起诉。这里就涉及到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定问题。

  通常意义上人们往往会认为,广播权范畴就是通过广播电视去进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则是通过互联网去进行传播。但也有专家认为,两者的区分并不在于其传播的媒介,主要是通过其传播的方式来进行判定的。

  广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是线性传播,即受众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按照传播者指定的时间来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传播方式则是交互式传播,也叫按需点播,即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欣赏某一节目的时间,互联网上的点播是最典型的交互式传播。

  三、二审开庭在即,将聚焦内网还是互联网

  乐视告天威二年前的诉讼要二次开庭,这一次的结果应该影响挺大,地方主管机构咨询各地运营商有关直播频道时移回看版权问题的意见,对此国际电视联盟主席殷建勇分析,保持节目完整性的前提下,保留全部广告是可以接受的,时移和回看只是功能创新,如果没有变换传输网络、没有变换接收终端、没有破坏节目的完整性和广告,没有经济收益,就应该没问题,其实这也是美国aero破产面临的法律诉讼,但aero收费了,如果有问题,其实就是分赃问题,可以庭外和解,谈怎么分吧?

  广东代表认为这是我们单方面的说法,对方如果紧抓版权不放如何应对?

  乐视给卫视的电视剧只能在直播频道播,所以一审天威败诉,如果一定要扯,是否收费是关健,但不收费有可能吗?只要你打套餐包,你是说不清楚的,江苏代表解释说,时移回看是普遍的、免费的公共服务,iptv和OTT都在使用。广电网络和落地卫视都有落地转播协议。但如果你收费了就麻烦了。北京代表认为天威的回看不在有线网,而在互联网,比较麻烦!关键是回看是广播权的延伸?还是信息交换权?证明是内网就必胜诉!

  四、广电的利益边界在哪里?

  在“国网大数据思想群”,邵丹殊、鲁意、SUNNY、紫竹先生则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对话:

  “乐视拿的是互联网版权,如果天威证明是在广电内网里面传输,无论是同轴还是IP,用户无法通过公网访问到时移回看的节目即可胜诉,否则就吸取教训吧!个人观点是其实乐视与天威的官司,我觉得输赢都不是最重要的,做为广电从业者都希望天威胜出,但毕竟乐视也是真金白银的掏钱买的版权,最好通过这个判例把二者界限划的清晰,指导今后广电规划业务的时候要清楚哪里是雷区,怎么样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这些业务,在内网里面传,不一定不侵权,但侵的肯定不是乐视的权!”

  “乐视坚持的是广域互联网版权权益被侵犯,但是天威目前的网络并不是广域互联网,可以就诉讼的适用性提出异议,另外事件发生地也在深圳,司法管辖权也可以提提,第三,乐视内容自带的广告未经天威允许不也进来了么,理论上这个应该给钱的,天威不收已经礼貌按行规了,乐视真是鲁莽小子~~”

  “天威带乐视广告是主动自愿的,不能主张权利”

  “天威如果以播控为由删除呢,乐视能主张广告权益么?乐视与天威有广告投放协议么?乐视唯有通过版权方来跟天威协调完整播出,不能删除广告,天威可以不听么?大家共同培育市场,有话好好说,乐视有什么不好商量的,搞得那么气势汹汹干什么~”

  “ 关键的节点是内容制作方,它授予了乐视什么样的权利。邵丹殊讲什么雷区,其实哪里有什么雷区,只是中国的大环境是对知识产权不够尊重”

  “其实天威要证明的不是我的时移回看节目得到了合法授权,而是证明我并没有侵犯你乐视的互联网视频版权即可”

  “天威只要拿出内容方的授权即可,只要有这个,天威就是安全的。让内容方跟乐视咬”

  “内容方应该不会把回看这个也定义进去吧”

  “回看只是形式,关键还是内容”

  “我觉得关键在于,天威的回看内容是否可以从互联网被获取,如果可以,那确实是天威的回看有瑕疵,如果不是,那么天威根本不必理会乐视~”

  “关键是内容方,乐视的权利来源于内容制作方的授权,跟节目从哪个渠道,何种手段获得没关系”

  “不是的,这个跟内容方真的没有关系,因为天威是视频线性播出权益,乐视是互联网非线性播出权益,本身是两个维度的事情。因此只要是在非互联网环境下,天威播出不受影响的。除非版权方明确还有一个回看权益,那天威和乐视竞价罗~~现在没有这个,你乐视凭什么踢我的馆??”

  “您的话让我有点明白了为啥有线自我感觉比较好”

  “这个话真的分两头,乐视侵占广电的利益,打擦边球也不是一次两次了,目前的版权的纠纷,在中国就是今天你赔我五百万,明天我赔你五百万,年底大家扯平的事。我个人觉得,版权确实非常重要,关于版权的交叉部分,比如回看这种,就应该有明确定义,司法判例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因此,天威也应该积极应诉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后,整体上来说,乐视和网络公司至少目前还是上下游的关系,多些协商胜过官司,我是这个意思~”

  “广电的利益边界在哪里?这个案子主角不出场,配角倒热闹,”

  “主角是内容制作方,它对双方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利益边界在于我的网,我的用户,我管理,你别别在我的网内指手画脚。我的内容没管好,被别人互联网访问到了,我挨罚,我整改,权当小规模温州事件演习,但是跟你说清楚,咱们有事好好商量,别动不动扎轮胎,否则明天开始我严格查你,让你在岸边走的鞋全部湿掉。”

  五、争论的意义

  笔者认为,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开始考虑版权,这是一个积极的意义,不光要追究别人不盗版自己,自己也不要去随便盗版盗播别人的内容和直播,不光是互联网,还是电信网,互联网都要遵守游戏规则,但这样也提高了创业者或创新的门槛,譬如大量聚合软件,以及视频网站们把自己拿到的只有互联网PC版权的内容,去在移动端和电视端上播放,去到有线电视网络的互动点播平台播放,这也是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内容方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代表侵权是正确的。

  版权分电视台版权和新媒体版权,新媒体版权又分PC端、移动端和电视端,有线电视公司用的是电视台版权,在原来广播电视接收终端上提供时移和回看,并没有对电视台的线性节目进行切割和截取,保持了节目的完整性,保留了节目广告,观众自行选择快进或快退,属于功能创新。

  但有线电视公司提供的跨网多屏存在争议,如果还是面对自己的用户、用的自己的内网,又没有另行收费,属于可免可不免责的边缘。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视频网站提供的手机APP、互联网电视机顶盒APP、智能电视机APP里面提供的直播或点播,有没有拿到内容方的全媒体终端授权,否则也是个巨大的地雷阵。

  内容方的版权授权更要规范清晰起来,要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觉得事小和麻烦,更不要以为这是帮自己传播影响力和提高知名度,这是饮鸩止渴的自杀行为,在美国,版权的发行秩序和边界更清晰些,除了视频网站的自制内容,第三方制作方的内容顺序约为院线/有线、DVD/录像带(逐渐被互联网替换)、付费频道、互联网(正在被提升到第二顺位)、公共频道,有线电视是最贵的高端服务,但内容全、版权新,互联网视频便宜,但拿到和播放的节目,一般都是在有线播过之后。

责任编辑:lmt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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